查看原文
其他

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(环函〔2005〕137号)

环评资讯 2022-07-30

加关注的都是帅哥美女(>Д<)




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

环函〔2005〕137号

四川省环境保护局:

  你局《关于如何认定分期建设、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问题的请示》(川环〔2005〕26号)收悉。经研究,函复如下:

  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》第21条规定:“分期建设、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,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。”在实际工作中,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,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

二○○五年四月十九日


来源:生态环境部
编辑:环评资讯编辑小组(转载请注明来源)
为防失联,建议标、点赞、在看、分享
历史推荐
■ 答疑 | 登记表未备案,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?
■ 答疑 | 在珠三角,注塑行业废气执行什么排放标准?
■ 法院说 | 未造成环境污染,长期未被追究法律责任,不能成为“未验先投”免罚的理由
■ 财新周刊 | 特别报道:“高产环评师”乱象调查,“劣币驱逐良币”
■ 答疑 | 生产场所是否位于工业建筑,该如何界定?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